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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10:05:09

 

 依据栖价发[2018]29号文,对市区供水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将现行五类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来0.7元、0.8元、0.9元分别调整为0.95元、1.4元;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由原来的0.35元调整为0.4元。

二、调整后栖霞市区供水销售价格一览表

用水性质

档次

综合水价

基本水价

水资税

污水处理费

阶梯水量(方)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

3.05

1.70

0.40

0.95

≦144

执行周期为1年

第二阶梯

3.90

2.55

0.40

0.95

144--204

执行周期为1年

第三阶梯

6.45

5.10

0.40

0.95

超过204

执行周期为1年

合表用户

3.25

1.90

0.40

0.95


一年后执行

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一档

5.00

3.20

0.40

1.40

用水计划内

执行周期为1个月

非居民二档

8.20

6.40

0.40

1.40

超计划少于50%部分

执行周期为1个月

非居民三档

11.40

9.60

0.40

1.40

超计划50%部分

执行周期为1个月

特种用水价格


12.00

10.20

0.40

1.40


洗浴、洗车、建筑、船舶纯净水、高尔夫、滑雪场

 三、其他说明

阶梯水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应增加36方;阶梯水价实施1年后,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方提高0.20元;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负责按月收取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上述价格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有效期为三年。

 栖霞市自来水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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